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1〕56号)、《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号)精神,提高地质勘查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形成中央、地方、企业、地勘单位有机联动的勘查新机制,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我市于2011年10月建立了重庆市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市地勘基金),并于11月出台了重庆市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市地勘基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管局共同管理,并成立市级地勘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质调查院,负责地勘基金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口联系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市地质调查院协助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包括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地勘基金项目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初步编制地勘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日常监督管理、野外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二、市级地勘基金运行管理机制
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辈榉缦盏淖饔茫畔戎С种氐憧笾?、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一)市级地勘基金来源于市级财政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出让综合成本方面形成的收益的70%。
(二)市级地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勘查工作: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研究工作;重要矿产、优势矿产、产业发展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对产业发展急需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与重庆矿产资源具有互补性的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工作。
(三)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市级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四)各单位申请开展的市级地勘基金项目,经市地质调查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市国土房屋管局、市财政局批准并下达年度计划予以实施。
(五)市级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六)市级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形成的收益按照“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原则进行处置。
三、项目及预算管理
根据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一)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1.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承担投资风险的矿产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
2.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出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或者对权益处置方式进行约定。
3.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采取合作投资方式。
4.为了提高地勘单位积极性和确保找矿效果,鼓励地勘单位投资参与地勘基金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对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单位参与投资勘查应取得原矿业权人的同意。地勘单位投资比例依据工作程度、投资风险确定,原则上在10-30%之间。
(二)地勘基金项目按照下列方式论证立项。
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研究项目、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由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地质勘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和境外风险勘查项目,由矿业权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三)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通过后,市地调院编制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包括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和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并下达年度计划。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对地勘单位投资参与的地勘基金项目,由参与投资的地勘单位承担项目勘查工作。对由地勘基金全额出资的新开项目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续作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论证结论或招投标情况编制项目设计,报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予以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四、财务管理
(一)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1.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企业法人性质的勘查单位应发生的设备折旧、应缴税金、利润等。
2.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1.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2.归还贷款本息;
3.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4.各种??睢⑽ピ冀?、滞纳金等支出;
5.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四)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经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五)勘查项目不论资金量大小,均按合同(协议)进行管理。分年度实施的勘查项目应按年度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资金部分实行累计核算。项目启动签订合同后,拨付80%;成果地质资料通过审查并汇交地质资料后拨付20%的资金。
(六)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际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和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有结余资金的,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后纳入部门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
五、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一)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地勘基金实行退出机制。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地勘基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其投资及相关成果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置。
(三)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按照矿业权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按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贡献应享受的奖励,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定期地组织有关机构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地勘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虚报项目的;
2.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3.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4.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5.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五)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六)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2012年工作安排
我市级地勘基金明年初将挂牌成立,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结合重庆市矿产资源情况严格按照《中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拟定将原有的市级周转金纳入市级地勘基金进行管理运行,更好的发挥地质勘查资金的作用。